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十一)(105年12月版)第 439-440 頁
行政程序重開事由之所謂「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 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係指當事人所爭議者係原為合 法之行政處分,於作成之後,事實狀況產生有利於己之改變,得請求廢止 原合法處分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