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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89、241-1 條
旨:
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倘因遺失核配眷舍居住憑證等公文書,乃得由列管權責
單位審查認定;又如全村眷戶均無上述核准證明者,亦得依眷籍資料或其
他相關居住事實認定後,專案呈報主管機關為補正,而非當然即無法享有
原眷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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