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國軍老舊眷村住戶倘因遺失核配眷舍居住憑證等公文書,乃得由列管權責 單位審查認定;又如全村眷戶均無上述核准證明者,亦得依眷籍資料或其 他相關居住事實認定後,專案呈報主管機關為補正,而非當然即無法享有 原眷戶權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