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10 期 234-2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107-117 頁 司法周刊 第 1710 期 4 版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屬事實審,而行政訴訟通常事件之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 院,故關於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事項,應由高等行政 法院依職權為之。縱原處分機關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有不足或違法情事 ,除個案具有由原處分機關再為調查係更有利於事實之釐清、或較有利於 人民或另涉及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等例外情事外,原則上自仍應由事實審 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該個案之事實及證據調查,並憑以適用法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