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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4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
司法院公報 第 56 卷 10 期 234-240 頁
最高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103年1月至12月)第 107-117 頁
司法周刊 第 1710 期 4 版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28、36、4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200、254、5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8 條
娛樂稅法 第 14、4、6 條
旨:
行政訴訟之第一審屬事實審,而行政訴訟通常事件之第一審為高等行政法
院,故關於通常行政訴訟事件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事項,應由高等行政
法院依職權為之。縱原處分機關之事實認定及證據調查有不足或違法情事
,除個案具有由原處分機關再為調查係更有利於事實之釐清、或較有利於
人民或另涉及原處分機關之裁量權等例外情事外,原則上自仍應由事實審
之高等行政法院為該個案之事實及證據調查,並憑以適用法令。

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2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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