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機關辦理採購時,投標廠商不得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 否則招標機關自得通知投標廠商將其名稱及違章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並自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次日起 3 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 象或分包廠商,以預防再犯,屬行政罰。是行使行政罰裁處權,如無行政 罰法第 2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情形或同法第 28 條規定之時效停 止事由,應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3 年內行使之,惟行 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則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