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35618092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裁字第 3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4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4、5、7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1 條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所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應包含當事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同一原因事實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
,得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訴訟,行
政法院並於此情形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之意,惟法院認行政訴訟部分
有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情形而不合法,將行政訴
訟裁定駁回,則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
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自得一併裁定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