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所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應包含當事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同一原因事實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 ,得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訴訟,行 政法院並於此情形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之意,惟法院認行政訴訟部分 有同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情形而不合法,將行政訴 訟裁定駁回,則其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之性質,非 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自得一併裁定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