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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2年判字第 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0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107、125、15、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00、5、7 條
地方制度法 第 14、19、34、4、54、55、62、66、67 條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第 3 條
水土保持法 第 20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3、14、20、21、23、24、26、27、27-1、28、4、41、6 條
要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5  條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以依法申請行政機關作
成行政處分或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為要件,否則其起訴即屬不合法。又
按司法院釋字第 156  號解釋意旨,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規定所為定期通
盤檢討而作必要之變更計畫,皆屬法規性質,必須是都市計畫之個別變更
方係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擬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或之後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第 1  項定期通盤檢討予以變更,均非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
權益或增加其負擔之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並無請求為如何擬訂計畫
或通盤檢討變更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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