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5 條之規定,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之合 法提起,須以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故本件之相對人請求履約函文,衡其 性質,應屬單純相對人促請抗告人履約之意思通知,而上開系爭函文則僅 係相對人對抗告人說明其就系爭協議書之解釋方式,並非對抗告人公法上 具體事件所為准駁之決定,故非屬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之行政處分 ,自無法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