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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裁字第 23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九)81-82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2、73、74 條
旨:
以寄存方式進行送達者,以送達人將行政機關之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
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及置於該送達處所信
箱或適當位置時,方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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