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並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惟抗告人提起之撤銷訴訟既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按當事人主張因行政機關
之違法行政行為受有損害,循序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依行政訴訟
法第 7 條規定於同一程序中,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者,
因行政法院就國家賠償部分,自當事人依法附帶提起國家賠償時起取得審
判權,而案件經行政法院審理後,如認行政訴訟部分因有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情形而不合法者,此時行政訴訟既經
裁定駁回,其依國家賠償法附帶提起國家賠償之訴部分,屬附帶請求之性
質,非可單獨提起之行政訴訟,因而失所附麗,自得一併裁定駁回,故原
裁定以其合併提起之損害賠償請求,已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自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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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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