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所謂行政處分,依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 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至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之述(或事實通知)或理由 之說明,既不因該項述、通知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如 對於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機關其他措施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即不合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