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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397-40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2、103、3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 條
行政罰法 第 13、42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1、2、22、26、4、42、45、46、47、5、50、55、57、68 條
旨:
行政罰法第 13 條所規定之要件,是以避免自己或上訴人之負責人及執行
業務之受雇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的行為為要件
,若有其他選擇者,無緊急避難免責事由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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