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惟因汽車所有人逾期未於限 繳日期繳納,經徵機關依公路法第 75 條所為限期繳納之通知書,其僅具 有催繳意思通知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催繳通知既非行政處分,則汽車 所有人縱未對此通知提起行政救濟,亦不生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之問 題,自難以該通知未經撤銷而使汽車所有人之給付具有公法上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