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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8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31、92 條
民法 第 125 、144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5、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公路法 第 27、75 條
旨:
按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業已合法送達,惟因汽車所有人逾期未於限
繳日期繳納,經徵機關依公路法第 75 條所為限期繳納之通知書,其僅具
有催繳意思通知之性質,並非行政處分;催繳通知既非行政處分,則汽車
所有人縱未對此通知提起行政救濟,亦不生行政處分具有實質存續力之問
題,自難以該通知未經撤銷而使汽車所有人之給付具有公法上原因。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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