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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7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797-80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2、103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170、173、70、7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86 條
行政罰法 第 13、18、42 條
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1、22、26、45、47、50、57、68 條
有線廣播電視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第 2、8 條
旨:
行政罰法第 42 條第 6  款所謂「裁處根據之事實」係指構成裁罰基礎之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事實。若事件已合於該款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之罰
鍰裁量因素事實部分之事實,不論是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縱未當事人
就該非基礎事實部分陳述意見,其程序亦難謂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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