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判斷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所為之函文,究為一行政處分或單純
事實通知或理由說明,應以該函文是否具備行政處分各要素為斷,其中尤
以法效性為要。又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該行為是否遭裁罰處
分,仍有區別,是本件通傳會以換照處分附解除條件許可媒體業者換照,
其解除條件係以該媒體自換照日起 1 年內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為條件成就之要件,是以,判斷該解除
條件是否成就,自應以「該媒體自換照日起 1 年內有無違反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為斷,而非以其是否經裁罰
處分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