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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49 條
民法 第 129、130、136、226、22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304、305、306、307、307-1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旨:
本件類推適用之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固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
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惟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乃經
由公權力以實現權利,須由具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機關為之,始足當之,
故若非有強制執行權限之機關所為者,即不發生時效中斷之法律效果。又
於退伍生效日後,對於未簽訂賠償切結書之畢業任官人員及其保證人,應
依法律訴訟程序追償其未付清公費,此係屬須以行政訴訟之裁判為執行名
義之公法上給付,其受理強制執行之權限機關為高等行政法院,非行政執
行處,部隊須向行政法院起訴取得執行名義,並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之公費債權,若逕以非行政處分之催繳函文移送無受理強制執行權限之行
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即不生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之
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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