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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6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9、140、148 條
民法 第 15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38、306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4 條
公路法 第 37、47、77 條
旨:
按行政契約締結,應以書面為之,為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前段所明定。
其所稱之書面係指契約當事人所簽定之文件,已足以證明公法上法律關係
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已達成其有拘束力之合意者,即屬之,並不以
雙方簽訂正式對立之契約書為必要。又辨別行政契約,首須契約之一造為
代表行政主體之機關,其次,凡行政主體與私人締約,其約定內容亦即所
謂契約標的,符合下列所述其中之一者:(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
者;(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
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
中列有使行政機關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則可認其為行政契約。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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