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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0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7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11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5、168、4、92 條
訴願法 第 1、14、18、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11、2、3、4、5、6、7、8 條
土地法 第 10、4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2 條
國有財產法 第 4 條
旨:
因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而循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謀求救濟之人
,依現有之解釋判例,固包括利害關係人而非專以受處分人為限,所謂利
害關係乃指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故若可藉
由保護規範理論判斷其係相關聯法規範所保護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歸屬主
體,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機關之處分而受損害,即可認為具有訴訟
權能;反之,若非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而僅係單純政治、經濟、感情上等
反射利益受損害,自無訴訟權能。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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