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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裁字第 10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5、10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6、125、272、9 條
水利法 第 78-4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7、8、9 條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16  條第 2  項,於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
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
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
理由者,不得為之。同條第 5  項規定,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
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或全部。又所謂「難於回
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一般社會通念上,如為執行
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以及不能以相當金錢賠償而回復損害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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