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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96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八)537-53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土地稅法 第 34-1 條
旨:
土地所有權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性質上屬公法
上請求權,縱使稽徵機關未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亦應於其得請求時起
計算其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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