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按從法規整體規定之目的予以體系性解釋,認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
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等條文所規定之
銷售額與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額,其概念並非相同,至於該辦法第 7
條第 2 款第 2 目之規定,僅係有關報繳管理費之程序及期限之規定,
並作為查核文件,尚不得作為認定銷售額範圍之依據,無違法律解釋之原
則,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
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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