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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25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251、254、273 條
旨:
按從法規整體規定之目的予以體系性解釋,認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徵收
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7  條、第 11 條、第 13 條等條文所規定之
銷售額與營業稅法所規定之銷售額,其概念並非相同,至於該辦法第 7  
條第 2  款第 2  目之規定,僅係有關報繳管理費之程序及期限之規定,
並作為查核文件,尚不得作為認定銷售額範圍之依據,無違法律解釋之原
則,不符行政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
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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