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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2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罰法裁判要旨彙編(104年12月版) 第 531-54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36、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133、189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0、24、45、46 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 14、18、19、47、50、7 條
旨:
(一)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33  條,行政訴訟係採
      取職權調查原則,其具體內涵包括事實審法院有促使案件成熟,亦
      即使案件達於可為實體裁判程度之義務,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及確保當事人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者能得到有效之權利保護。
      在撤銷訴訟,原則上,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包含行使闡明權促使
      兩造當事人主張事實及提出證據)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以
      作成實體裁判,不得僅指出行政機關調查事實有何缺失而撤銷行政
      處分,要求行政機關自行查明事實。
(二)不當利得之追繳,其範圍以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受
      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為限,包含「其行為之對價或報酬」或「
      直接因其行為而獲得財產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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