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要旨: |
(一)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1 項及第 133 條,行政訴訟係採
取職權調查原則,其具體內涵包括事實審法院有促使案件成熟,亦
即使案件達於可為實體裁判程度之義務,以確定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及確保當事人向行政法院尋求權利保護者能得到有效之權利保護。
在撤銷訴訟,原則上,事實審法院應依職權(包含行使闡明權促使
兩造當事人主張事實及提出證據)查明為裁判基礎之事實關係,以
作成實體裁判,不得僅指出行政機關調查事實有何缺失而撤銷行政
處分,要求行政機關自行查明事實。
(二)不當利得之追繳,其範圍以行為人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受
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為限,包含「其行為之對價或報酬」或「
直接因其行為而獲得財產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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