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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21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25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旨:
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
處罰。而納稅義務人對於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
納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逾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
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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