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個人是否具有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認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係採保護規範理論為基礎,即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 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 為之請求者;或是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 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 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人民依法律有向行政機關請求 為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