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73798987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4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17、119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49、355、85 條
民法 第 1138、1141、1147、1148、7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255、5、6、98 條
土地法 第 43、68、69 條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19、119、120、120、13、13、143、144、25、28、28、29、33、34、34、35、36、37、55、55、57、57、7、7 條
旨:
個人是否具有公法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認定,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469  
號解釋,係採保護規範理論為基礎,即法律明確規定特定人得享有權利;
或對符合法定條件而可得特定之人,授予向行政主體或國家機關為一定作
為之請求者;或是如法律雖係為公共利益或一般國民福祉而設之規定,但
就法律之整體結構、適用對象、所欲產生之規範效果及社會發展因素等綜
合判斷,可得知亦有保障特定人之意旨時,人民依法律有向行政機關請求
為一定行政處分之權利。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