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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第 2 項則
係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
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再審原告倘未具體表明原確定
判決究有何違反該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僅泛指原確定判決逕
行認定再審被告於原審程序訴訟標的,或稱退稅請求權,或稱一般公法請
求權,作為判決基礎,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尚不足影響
原確定判決維持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亦無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情形,其所為之主
張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殊非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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