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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36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1、2、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8 條
民法 第 122、125 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5、125、133、218、273、278、98 條
公文程式條例 第 3 條
稅捐稽徵法 第 28 條
土地稅法 第 34-1 條
旨:
依行政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起訴狀應表明之事項,第 2  項則
係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
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再審原告倘未具體表明原確定
判決究有何違反該條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僅泛指原確定判決逕
行認定再審被告於原審程序訴訟標的,或稱退稅請求權,或稱一般公法請
求權,作為判決基礎,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理由云云,尚不足影響
原確定判決維持原審判決所適用之法規,亦無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
司法院現尚有效之解釋,或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情形,其所為之主
張核屬法律上見解之歧異,殊非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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