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9 日行政院院臺聞字
第 0930091940 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3 日行政院院臺聞字
第 0940085335 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6 日行政院院臺聞字
第 0950093434 號函修正第四點附件
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益
之法令等重要事項,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外,按日
編印發行,並分類發行抽印本。電子檔並於公報資訊網同步刊行。
公報每季發行光碟版合訂本,並附編索引。
三、公報編輯分類如下:
(一)綜合行政篇。
(二)內政篇。
(三)外交、國防及法務篇。
(四)財政經濟篇。
(五)教育文化篇。
(六)交通建設篇。
(七)農業環保篇。
(八)衛生勞動篇。
四、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如附件,其主要事項如下:
(一)法規。
(二)行政規則。
(三)公告及送達。
(四)處分。
(五)特載:總統文告及院長談話(不定期出刊)。
(六)專載:院會院長提示、決定、決議事項(不定期出刊)。
(七)轉載:經總統公布之條約、法律、緊急命令(原則每週五出刊)。
(八)其他。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以附錄方式隨公報發行。
五、公報之發行,除贈閱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均應收取工本費,
繳入國庫。
公報電子檔提供免費查詢及下載服務。
六、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總統府、五院及國家安全會議。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三)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
(四)鄉(鎮、市)立以上之公共圖書館。
(五)依事實需要經報院核定者。
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七、公報郵寄散失,應於該期公報出刊日期起二個月內申請補發,逾期不
予補發。
八、已刊登公報之資料,由行政院研考會保管一年,期滿依檔案法相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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