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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行政院
發文字號: 院臺聞字第 095009343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高雄縣政府公報 95 年冬字第 4 期 59-61 頁
相關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3、7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5、151、154、157、159、16、160、55、75、80 條
旨:
修正「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第四點附件
全文內容: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
                                  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9  日行政院院臺聞字
                                  第 0930091940 號函分行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3 日行政院院臺聞字
                                  第 0940085335 號函修正第四點、第八點
                                  中華民國 95 年 11 月 6  日行政院院臺聞字
                                  第 0950093434 號函修正第四點附件
          一、行政院為建立公報制度,統一刊載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涉及人民權益
              之法令等重要事項,以達政府資訊主動公開及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
              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公報(以下簡稱公報)除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外,按日
              編印發行,並分類發行抽印本。電子檔並於公報資訊網同步刊行。
              公報每季發行光碟版合訂本,並附編索引。
          三、公報編輯分類如下:
          (一)綜合行政篇。
          (二)內政篇。
          (三)外交、國防及法務篇。
          (四)財政經濟篇。
          (五)教育文化篇。
          (六)交通建設篇。
          (七)農業環保篇。
          (八)衛生勞動篇。
          四、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如附件,其主要事項如下:
          (一)法規。
          (二)行政規則。
          (三)公告及送達。
          (四)處分。
          (五)特載:總統文告及院長談話(不定期出刊)。
          (六)專載:院會院長提示、決定、決議事項(不定期出刊)。
          (七)轉載:經總統公布之條約、法律、緊急命令(原則每週五出刊)。
          (八)其他。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以附錄方式隨公報發行。
          五、公報之發行,除贈閱外,機關、團體或個人訂閱,均應收取工本費,
              繳入國庫。
              公報電子檔提供免費查詢及下載服務。
          六、公報贈閱對象如下:
          (一)總統府、五院及國家安全會議。
          (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
          (三)政府出版品寄存圖書館。
          (四)鄉(鎮、市)立以上之公共圖書館。
          (五)依事實需要經報院核定者。
            前項各款贈閱之數量,由行政院研考會定之。
          七、公報郵寄散失,應於該期公報出刊日期起二個月內申請補發,逾期不
              予補發。
          八、已刊登公報之資料,由行政院研考會保管一年,期滿依檔案法相關規
              定辦理。

相關圖表:修正「行政院公報刊登內容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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