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4 期 43-45 頁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 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8 年度花蓮縣營建工程 暨噪音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8 年 度花蓮縣營建工程暨噪音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 花蓮縣營建工程暨噪音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營建工程管制: 1.針對粒狀物排放量前 50 大之營建工地每月至少稽(巡)查 1 次,其餘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納管對象,每 3 個月至少稽(巡)查 1 次(車輛覆蓋及污泥(污水)收集設施 為查處重點項目)。 2.配合污染源稽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檢測 8 處次,及使用中動力引擎機具油品含硫量檢測 20 部。 3.鼓勵轄內至少 10 處公私場所認養周邊道路或圍籬綠美化推廣, 依環保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街設備功能及 操作參數進行洗掃,以提升洗掃成效。 4.維護及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污染源排放量資料庫。 5.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業務。 6.應於法規新增修訂公告前辦理營建法令宣導說明會,以營建業主 、承包廠商及各相關公會為對象,以落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管理辦法」之推動。年度內如無新增修訂,則應於計畫結 束前適時辦理大宗業主源頭減量、施工機具污染減量、環保經費 編列說明、自主管理、圍籬綠美化。 7.針對進行中重大工地進行周界 TSP 採樣檢測作業,作為稽查檢 測之用。 8.針對未於開工前申報之營建工地加強提報,並建? 標準作業程序 ,辦?後續稽催作業。 9.營建工地之廢棄物、列管工廠(場)之廢棄物流向管制,產源、 清除、處理、非法棄置及前述民眾陳情案之稽(巡)查。 (二)噪音管制: 1.執行本縣噪音量測作業,年度計畫內量測達 240 點次以上。 2.執行環境及交通移動式噪音監測每季 12 點次。 3.依轄區特性提出創新管制作法。 4.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作業 (1)年度執行噪音車專案稽查(檢)200 輛以上。 (2)年度執行校園專案稽查(檢)100 輛以上。 (3)年度執行區域聯合稽查(檢)100 輛以上。 (4)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通知到檢及攔查複檢作業。 (5)提報並執行環保署核定本縣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執行計畫 (6)配合警監單位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聯合稽查作業。 (7)高中職以上學校進行教育宣導活動。(依據年度環保署噪音考 評訂定場次) (8)防止車輛改裝再次改裝排氣管資料建立。 5.辦理營建工程噪音管制作業: (1)配合營建工程管制計畫辦理噪音宣導說明,共 2 場次。 (2)協助機關執行營建工地噪音主動稽查案件達至少 8 件/月。 (依據環保署核定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考核項目及符合提報 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執行計畫書件數) (3)執行年度提報環保署本縣營建工程噪音執行計畫書內容。 (4)執行環保署核定該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考核項目辦理。 6.辦理航空噪音管制作業: (1)每季邀請專家學者審查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花蓮機場)之 航空噪音監測報告書。 (2)每年辦理 1 次以上航空站噪音監測現場查核。 (三)非游離輻射管制: 1.年度執行本縣非游離輻射量測作業達 50 點次以上(依本年度環 保署規定件數﹚。 2.依環保署通知非游離輻射清冊,執行量測作業並鍵入管制系統。 (四)每月維護及更新機關架設之計畫宣導網頁。 (五)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8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六)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重 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七)協助機關辦理噪音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檢定及校正作業。 (八)協助機關辦理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及第 9 條修訂並完成公告事宜 。 (九)民眾陳情鐵路噪音陳情案件委託合格檢測公司辦理量測作業。 (十)辦理未於開工前申報空污費及管制情形之營建工地宣導作業: 1.成立並定期更新社群網站、部落格等。 2.計畫執行期間委託各鄉鎮市公所清潔車、電子看版等跑馬燈及其 他廣播托播等方式播放宣導。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8 日花環空字 第 1070034272 號函與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