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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花蓮縣政府
發文字號: 府環空字第 1080016395B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花蓮縣政府公報 108 年第 4 期 43-4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 條
噪音管制法 第 8、9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暨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規定,公
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8 年度花蓮縣營建工程
暨噪音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相關事宜

主    旨:公告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花蓮縣「108 年
          度花蓮縣營建工程暨噪音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  條。
公告事項:一、委託期間:自民國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
              止,本縣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8 年度
              花蓮縣營建工程暨噪音稽查管制計畫」委託事項如下:
          (一)營建工程管制:
                1.針對粒狀物排放量前 50 大之營建工地每月至少稽(巡)查 1
                  次,其餘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納管對象,每 3
                  個月至少稽(巡)查 1  次(車輛覆蓋及污泥(污水)收集設施
                  為查處重點項目)。
                2.配合污染源稽查作業,完成公私場所周界粒狀物排放濃度檢測 8
                  處次,及使用中動力引擎機具油品含硫量檢測 20 部。
                3.鼓勵轄內至少 10 處公私場所認養周邊道路或圍籬綠美化推廣,
                  依環保署「街道揚塵洗掃作業執行手冊」所定洗掃街設備功能及
                  操作參數進行洗掃,以提升洗掃成效。
                4.維護及更新營建工地基本資料及污染源排放量資料庫。
                5.執行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業務。
                6.應於法規新增修訂公告前辦理營建法令宣導說明會,以營建業主
                  、承包廠商及各相關公會為對象,以落實「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管理辦法」之推動。年度內如無新增修訂,則應於計畫結
                  束前適時辦理大宗業主源頭減量、施工機具污染減量、環保經費
                  編列說明、自主管理、圍籬綠美化。
                7.針對進行中重大工地進行周界 TSP  採樣檢測作業,作為稽查檢
                  測之用。
                8.針對未於開工前申報之營建工地加強提報,並建? 標準作業程序
                  ,辦?後續稽催作業。
                9.營建工地之廢棄物、列管工廠(場)之廢棄物流向管制,產源、
                  清除、處理、非法棄置及前述民眾陳情案之稽(巡)查。
          (二)噪音管制:
                1.執行本縣噪音量測作業,年度計畫內量測達 240  點次以上。
                2.執行環境及交通移動式噪音監測每季 12  點次。
                3.依轄區特性提出創新管制作法。
                4.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管制作業
               (1)年度執行噪音車專案稽查(檢)200 輛以上。
               (2)年度執行校園專案稽查(檢)100 輛以上。
               (3)年度執行區域聯合稽查(檢)100 輛以上。
               (4)執行使用中機動車輛通知到檢及攔查複檢作業。
               (5)提報並執行環保署核定本縣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執行計畫
               (6)配合警監單位辦理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聯合稽查作業。
               (7)高中職以上學校進行教育宣導活動。(依據年度環保署噪音考
                    評訂定場次)
               (8)防止車輛改裝再次改裝排氣管資料建立。
                5.辦理營建工程噪音管制作業:
               (1)配合營建工程管制計畫辦理噪音宣導說明,共 2  場次。
               (2)協助機關執行營建工地噪音主動稽查案件達至少 8  件/月。
                    (依據環保署核定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考核項目及符合提報
                    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執行計畫書件數)
               (3)執行年度提報環保署本縣營建工程噪音執行計畫書內容。
               (4)執行環保署核定該年度營建工程噪音管制考核項目辦理。
                6.辦理航空噪音管制作業:
               (1)每季邀請專家學者審查空軍第五戰術混合聯隊(花蓮機場)之
                    航空噪音監測報告書。
               (2)每年辦理 1  次以上航空站噪音監測現場查核。
          (三)非游離輻射管制:
                1.年度執行本縣非游離輻射量測作業達 50 點次以上(依本年度環
                  保署規定件數﹚。
                2.依環保署通知非游離輻射清冊,執行量測作業並鍵入管制系統。
          (四)每月維護及更新機關架設之計畫宣導網頁。
          (五)協助機關完成民國 108  年環保署及機關之各類考核、評鑑作業。
          (六)本規範未列入之工作項目及內容,廠商仍應依據環保署頒訂年度重
                點工作彙整表施作,價金之調整依勞務採購契約第四條辦理。
          (七)協助機關辦理噪音及非游離輻射設備檢定及校正作業。
          (八)協助機關辦理噪音管制法第 8  條及第 9  條修訂並完成公告事宜                。
          (九)民眾陳情鐵路噪音陳情案件委託合格檢測公司辦理量測作業。
          (十)辦理未於開工前申報空污費及管制情形之營建工地宣導作業:
                1.成立並定期更新社群網站、部落格等。
                2.計畫執行期間委託各鄉鎮市公所清潔車、電子看版等跑馬燈及其
                  他廣播托播等方式播放宣導。
          二、前項公告事項,係依本縣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8 日花環空字
              第 1070034272 號函與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所定契約內容辦理
              (並以契約內容為準),依法公告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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