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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5300060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環境影響評估法 第 14 條
旨: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
單方行政行為,應屬行政處分,尚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
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
主    旨:關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函請  貴局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規定撤銷「臺
          北市士林區住六之六自辦市地重劃區」○條○米道路各項許可疑義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12 月 30 日北市都規字第 09435703900  號函。    
          二、本件係本府已宣告本開發案重劃會逕行設置之 9  條 6  米巷道,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都市設計審議、水土保持計畫及圖說等
              均屬無效(94  年 9  月 30 日本府環四字第 09404489200  號函)
              ,貴局函詢 91 年 1  月 10 日北市都二字第 09023079600  號函表
              示重劃會於本案擬增設之 6  米巷道,並無礙原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
              道路系統之確認應否撤銷,致生疑義案。                        
          三、查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重劃區內都市計畫規
              劃之街廓無法符合重劃分配需要者,得於不妨礙都市計劃及道路系統
              之前提下,增設或加寬為 8  公尺以下巷道,並依第 26 條規定計算
              臨街地特別負擔。」,貴局並於 91 年 1  月 10 日以北市都二字第
              09023079600 號函確認重劃會於本案擬增設之 6  米巷道,並無礙原
              都市計畫整體規劃及道路系統。經核該函內容意旨,係行政機關行使
              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
              行為,應屬行政處分,尚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
              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423  號參照)
              ,謹先予說明。                                              
          四、又本府已宣告本開發案重劃會逕行設置之 9  條 6  米巷道,各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都市設計審議、水土保持計畫及圖說等均屬
              無效(94  年 9  月 30 日本府環四字第 09404489200  號函),該
              函之主要依據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4 條,該條條文所定之「無效」
              ,或有向後無效與自始無效之見,惟就該條條文之意旨與規範目的而
              言,應為自始無效為當,以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基此認知,貴局 91 年 1  月 10 日以
              北市都二字第 09023079600  號函所為之確認,似為上開 94 年 9  
              月 30 日本府環四字第 09404489200  號函無效效力所及,已經確認
              為無效,自不生撤銷與否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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