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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字號: 高市衛社字第 112338791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1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0、110、92 條
菸害防制法 第 18、40 條
旨:
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高雄市政
府衛生局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
禁菸」公告範圍

主    旨: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
          告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10  條第 2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修正本局 108  年 8  月 21 日高市衛社字第 10836614600  號公告
              「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一)公告範圍:公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全家便利商
                店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萊爾富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
                等連鎖便利商店;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多吉那
                股份有限公司(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MINI.D、 卡啡那)、金
                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 咖啡)、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
                度 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季洋隨行
                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季洋莊園咖啡)等連鎖咖啡店;和德昌股份
                有限公司(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肯德基)、富利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摩斯漢
                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達美樂)、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UBWAY)、
                丹丹漢堡等連鎖速食店,以位於高雄市境內 1  樓門市前之騎樓及
                庇廊範圍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設置騎樓或庇廊則不
                屬公告範圍。
          (二)騎樓定義:騎樓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
          (三)庇廊定義:庇廊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只有遮蔽物覆蓋者」。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
                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
                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

註:
1.依本筆資料,原高雄市政府民國 108  年 8  月 21 日高市衛社字第 1
  0836614600  號公告,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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