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112 年夏字第 12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高雄市政 府衛生局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 禁菸」公告範圍
主 旨:公告修正「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為全面禁菸」公 告範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第 100 條第 2 項、第 110 條第 2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修正本局 108 年 8 月 21 日高市衛社字第 10836614600 號公告 「連鎖便利商店、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全面禁菸」。 (一)公告範圍:公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7-ELEVEN)、全家便利商 店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萊爾富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萊爾富)、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 等連鎖便利商店;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多吉那 股份有限公司(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MINI.D、 卡啡那)、金 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 咖啡)、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 度 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季洋隨行 吧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季洋莊園咖啡)等連鎖咖啡店;和德昌股份 有限公司(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肯德基)、富利餐 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摩斯漢 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達美樂)、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 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SUBWAY)、 丹丹漢堡等連鎖速食店,以位於高雄市境內 1 樓門市前之騎樓及 庇廊範圍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設置騎樓或庇廊則不 屬公告範圍。 (二)騎樓定義:騎樓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 (三)庇廊定義:庇廊係為「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間之空間 ,在上方只有遮蔽物覆蓋者」。 二、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 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案刊登於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另載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全 球資訊網(網址:http://khd.kcg.gov.tw/)。
1.依本筆資料,原高雄市政府民國 108 年 8 月 21 日高市衛社字第 1 0836614600 號公告,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