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路政司
汽車運輸業無車輛營運,應於期限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逾 期未辦理者,應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主 旨:有關汽車運輸業已無車輛營運,其申報停業或歇業程序,建議統一規定作 業程序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路監第九0二六八八一號函辦理。 二、本案既已協調台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獲共識,同意貴局研擬之 統一作業程序,案即:汽車運輸業如無車輛營運,未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報停業或歇業,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其限期兩個月內辦理,逾期未辦理者,按公路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前項通知因 業者遷址不明遭退件,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公示送達通知其限期辦理,逾期未 辦理者,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上開公示送達通知辦理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或刊登報紙之最後刊登 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查照轉知所屬辦理。 正 本:本部公路局 副 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本部路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