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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
發文字號: (90)交路字第 04765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8 條
公路法 第 77 條
旨:
汽車運輸業無車輛營運,應於期限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報停業或歇業,逾
期未辦理者,應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主    旨:有關汽車運輸業已無車輛營運,其申報停業或歇業程序,建議統一規定作
          業程序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年七月十八日九十路監第九0二六八八一號函辦理。
          二、本案既已協調台北市監理處、高雄市監理處獲共識,同意貴局研擬之
              統一作業程序,案即:汽車運輸業如無車輛營運,未向公路監理機關
              申報停業或歇業,依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公路監理機關應通知其限期兩個月內辦理,逾期未辦理者,按公路
              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如前項通知因
              業者遷址不明遭退件,係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八條公示送達通知其限期辦理,逾期未
              辦理者,按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撤銷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
              。上開公示送達通知辦理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或刊登報紙之最後刊登
              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
          三、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查照轉知所屬辦理。
正    本:本部公路局
副    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本部路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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