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 期 133-134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委託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之汽車檢驗廠
主 旨:公告本所 106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詳如本所 106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 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