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46 期 47706-47708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公告 104 年度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 務之相關汽車檢驗廠
主 旨:公告本所 104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詳如本所 104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 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