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78 期 35689-35691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自 103.09.01 日起新增汽車檢驗廠 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之廠商
主 旨:公告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 委辦業務一覽表(如附件,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新增鼓山汽車 有限公司。)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