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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高市監驗字第 10310064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78 期 35689-3569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自 103.09.01  日起新增汽車檢驗廠
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之廠商
主    旨:公告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
              委辦業務一覽表(如附件,自 103  年 9  月 1  日起新增鼓山汽車
              有限公司。)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相關圖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3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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