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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高市監驗字第 10210080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2 期 276-27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依照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公路法等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
理所公告 103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代檢廠商,期間由 103.01.01
日起至 103.12.31  日止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上正汽車有限公司等 28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3  年度汽車
          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上正汽車有限公司等 28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汽車
              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寶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自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3  年 4  月
              30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3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鄭銓鈞(聯絡電話
              :07-3613161  分機 217)
相關圖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3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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