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3 期 992-994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依據公路法第 63 條等規定,公告 102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受託單位,受託期間自 102.1.1 起至 102.12. 31 止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上正汽車有限公司等 2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2 年度汽車 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上正汽車有限公司等 2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汽車 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2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郭力中(聯絡電話 :07–3613161 分機 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