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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高市監驗字第 101101316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9 卷 3 期 992-99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依據公路法第 63 條等規定,公告 102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受託單位,受託期間自 102.1.1  起至 102.12.
31  止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上正汽車有限公司等 2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2  年度汽車
          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上正汽車有限公司等 29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汽車
              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2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郭力中(聯絡電話
              :07–3613161 分機 218)。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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