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42969596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高市監驗字第 10110055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2 期 22218-22220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公路法第 63 條,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
所公告委託汽車代檢場辦理定期檢驗業務,其委託期間自 101.01.01  起
至 101.12.31  止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尚賓興業有限公司等 31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1  年度汽車
          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尚賓興業有限公司等 31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汽車
              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1  年 l  月 l  日起至 101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1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
          五、對於本項公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洽本所承辦人:郭○中(聯絡電話
              :07-3613161  分機 218)。
相關圖表:附件: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101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PDF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