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4 期
公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市區監理所 111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 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主 旨:公告本所 111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期間:詳如本所 111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 監理委辦業務一覽表。 二、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旗山 監理站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