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12 期 22215-22217 頁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規定,交通部公路總局 高雄市區監理所公告委託代檢廠商辦理 101 年度行車執照、拖車使用證 之換發
主 旨:公告本所 101 年委託 30 家代檢廠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項目。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辦理換發汽車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為經檢驗合格之車輛,始得 換發。 二、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三、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苓雅監理站公告欄(高雄 市苓雅區安康路 2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