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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監理處
發文字號: 高市監一字第 09500198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8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5 年秋字第 17 期 58-5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公告 95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本市 19 家汽車修理業及 8  家加油站辦
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受委託辦理單位檢驗所需費用,由汽車檢驗費中扣
抵
主    旨:公告 95 年度本處委託本市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 19 家汽車修理業及
          桂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 8  家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0 條
          。
公告事項:一、95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
          二、自 95 年 9  月 1  日起祥全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變更星期六受理檢
              驗時間為上午 08:00 至 17:00 止。
          三、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報、冊列 27 家受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登
              記處、本處公告欄、南區分處。

相關圖表:95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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