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8 年春字第 1 期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0 條規定,公告 98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檢 驗單位一覽表
主 旨:公告 98 年度本市監理處委託本市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 21 家汽車修 理業及桂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等 9 家加油站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 10 條 。 公告事項:一、98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一覽表。 二、公告地點:高雄市政府公報、高雄市監理處公告欄、南區分處、第一 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