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14 期 14-16 頁
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主 旨:公告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 公告事項:一、自 96 年 2 月 26 日起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 車定期檢驗。 二、本市各代檢單位檢驗車種、時間及代檢單位地址詳如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