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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字號: 高市交三字第 096000528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14 期 14-16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主    旨:公告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
公告事項:一、自 96 年 2  月 26 日起終止委託高雄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汽
              車定期檢驗。
        二、本市各代檢單位檢驗車種、時間及代檢單位地址詳如一覽表。

相關圖表:附件一 民間公證人(全職)遴任聲請書及簡歷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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