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公報 96 年春字第 4 期 29-30 頁
96 年度高雄市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
主 旨:公告 96 年度高雄市監理處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單位。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 公告事項:一、96 年度委託上正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 28 家代檢單位辦理汽車定期 檢驗。 二、各代檢單位檢驗車種、時間及代檢單位地址詳如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