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4 期 4149-4155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辦理 106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6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6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桃園監理站公告欄,本所 中壢監理站公告欄,本所新竹市監理站公告欄,本所苗栗監理站公告 欄。 五、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