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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竹監車字第 106000522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14 期 4149-415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辦理 106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6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第 63 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受委託廠商名冊如本所 106  年度委託汽車檢驗廠受理公路監理委辦
              業務一覽表所列。
          四、公告地點:行政院公報,本所公告欄,本所桃園監理站公告欄,本所
              中壢監理站公告欄,本所新竹市監理站公告欄,本所苗栗監理站公告
              欄。
          五、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相關圖表: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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