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202 期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修正委託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 旨:修正本局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業於 111 年 12 月 12 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10036210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該管理辦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 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二、另前述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三、本局前於 103 年 3 月審查「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以下簡 稱花蓮航協)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資格規定,並於 103 年 3 月 5 日以標準一字第 1030006801 號公告委託社團法人花蓮 縣航空協會」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 屬之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現修正委託花蓮航協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AP-5 屬之超輕 型載具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