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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發文字號: 標準六字第 1135025872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0 卷 202 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2 條
要旨: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公告修正委託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

主    旨:修正本局委託「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辦理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測驗工作範圍,並自即日起實施。
依    據: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業於 111  年 12
              月 12 日交通部交航字第 1110036210 號令修正發布實施,該管理辦
              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活動團體或專業機構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且其測驗人員經民航局審查合格者,始得受民航局委託執行測驗工
              作:一、活動團體,經民航局審核具有超輕型載具測驗能力者。二、
              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經民航局檢定合格給證者」。
          二、另前述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民航局依第六條、第九條及第二十
              四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之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於政府公報」。
          三、本局前於 103  年 3  月審查「社團法人花蓮縣航空協會」(以下簡
              稱花蓮航協)符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資格規定,並於 103
              年 3  月 5  日以標準一字第 1030006801 號公告委託社團法人花蓮
              縣航空協會」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 屬之超輕型載具測驗工作
              ,現修正委託花蓮航協辦理所屬會員固定翼類 AP-1、AP-5 屬之超輕
              型載具測驗工作,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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