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5 卷 18 期 4764-4769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辦理 108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8 年度汽車定期 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2 項、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及汽車委託檢 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川華汽車有限公司等 96 家代檢廠辦理定期檢驗 。 二、委託期間: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臺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