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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嘉監車字第 10700089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4 卷 16 期 4073-407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辦理 107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有限公司等 97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7  年度汽車定期
          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川華汽車有限公司等 97 家代檢廠辦理定期檢驗
              。
          二、委託期間:自 107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臺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相關圖表:嘉義區監理所107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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