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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嘉監車字第 10500545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76 期 17425-17428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1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換發代檢合格汽車之行車執照事宜委由
84  家代檢廠辦理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工業有限公司等 84 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之
          行車執照事宜。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及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川華工業有限公司等84家代檢廠辦理換發代檢合
              格汽車之行車執照(或拖車使用證)。
          二、委託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台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相關圖表:嘉義區監理所105年度委託辦理換發代檢合格汽車之行車執照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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