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68 期 15846-15851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 105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由 96 家汽車代檢廠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5 年 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大林汽車修理廠等 96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 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台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