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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嘉監車字第 10500502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2 卷 68 期 15846-1585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 105  年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委由 96 
家汽車代檢廠

主    旨:公告本所委託川華汽車工業有限公司等 96 家汽車代檢廠,辦理 105  年
          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公路法 63 條及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公告事項:一、委託辦理事項:委託大林汽車修理廠等 96 家代檢廠辦理汽車定期檢
              驗。
          二、委託期間: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05  年 12 月 31 日止。
              受委託廠商名冊及委託業務(如附件)。
          三、公告地點:本所暨本所雲林監理站、東勢監理分站、嘉義市監理站、
              新營監理站、麻豆監理站及台南監理站等處公告欄。
          四、其他規定事項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相關圖表:嘉義區監理所105年度委託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代檢廠一覽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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