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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嘉監車字第 10310026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20 卷 150 期 2989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公告委託「阡益汽車有限公司」辦理 103  
年度小型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項目
主    旨:公告本所轄區「阡益汽車有限公司」辦理 103  年度委託小型汽車定期檢
          驗業務項目。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阡益汽車有限公司」設有車檢線,代檢車輛範圍為各公路監理所、
              站範圍內之小型汽車定期檢驗【不含遊覽車、「限速與路管」註記之
              國道客運車輛、各級校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離島非身
              心障礙免稅車輛及總重量逾 17 公噸以上砂石專用車輛】,及在該代
              檢廠定期檢驗不合格申請覆驗車輛、本所轄區列管之車輛定期檢驗同
              時變更顏色【僅自用小型汽車(不含租賃車)得跨區定檢同時變更顏
              色檢驗】,汽車辦理定檢同時變更顏色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一式二
              份,一份交予車主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一份由該代檢廠送交
              轄管監理單位備查;小型車檢驗線得辦理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定期檢
              驗;該代檢廠未具有 LPG  測漏計或壓力計,不得受理登檢裝有 LPG
              車輛、未設置 HID  頭燈光型檢驗儀器,不得受理變更 HID  頭燈後
              車輛之定期檢驗。
          二、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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