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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
發文字號: 嘉監車字第 1011003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00 期 40001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 條
公路法 第 63 條
旨: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依據公路法第 63 條之規定,公告 101  年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項目之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本所雲林監理站轄區「鋕穎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辦理 101  年度委託
          汽車定期檢驗業務項目。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鋕穎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設有車檢線,代檢車輛範圍為各公路監理
              所、站範圍內之汽車定期檢驗【不含遊覽車、「限速與路管」註記之
              國道客運車輛、各級校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離島非身
              心障礙免稅車輛及總重量逾 17 公噸以上砂石專用車輛】,及在乙方
              定期檢驗不合格申請覆驗車輛、甲方轄區列管之車輛定期檢驗同時變
              更顏色【僅自用小型汽車(不含租賃車)得跨區定檢同時變更顏色檢
              驗】,汽車辦理定檢同時變更顏色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
              一份交予車主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一份由乙方送交轄管監理
              單位備查;小型車檢驗線得辦理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定期檢驗;乙方
              未具有 LPG  測漏計或壓力計,不得受理登檢裝有 LPG  車輛、未設
              置 HID  頭燈光型檢驗儀器,不得受理變更 HID  頭燈後車輛之定期
              檢驗。
          二、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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