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200 期 40001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依據公路法第 63 條之規定,公告 101 年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業務項目之受託單位
主 旨:公告本所雲林監理站轄區「鋕穎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辦理 101 年度委託 汽車定期檢驗業務項目。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鋕穎汽車企業有限公司」設有車檢線,代檢車輛範圍為各公路監理 所、站範圍內之汽車定期檢驗【不含遊覽車、「限速與路管」註記之 國道客運車輛、各級校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離島非身 心障礙免稅車輛及總重量逾 17 公噸以上砂石專用車輛】,及在乙方 定期檢驗不合格申請覆驗車輛、甲方轄區列管之車輛定期檢驗同時變 更顏色【僅自用小型汽車(不含租賃車)得跨區定檢同時變更顏色檢 驗】,汽車辦理定檢同時變更顏色時,應填具異動登記書一式二份, 一份交予車主逕至監理單位辦理變更登記,一份由乙方送交轄管監理 單位備查;小型車檢驗線得辦理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定期檢驗;乙方 未具有 LPG 測漏計或壓力計,不得受理登檢裝有 LPG 車輛、未設 置 HID 頭燈光型檢驗儀器,不得受理變更 HID 頭燈後車輛之定期 檢驗。 二、其他規定事項應依簽訂之合約書各項條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