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239 期 57107 頁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公告委託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
主 旨:有關本所 107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辦理汽車職業駕駛 執照審驗業務。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2 項暨公路法第 61 條第 1 項辦理。 公告事項: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7 年度委託基隆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 (基隆市仁愛區仁二路 89 號二樓)辦理汽車職業駕駛執照審驗業務。